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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法律綸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並非沒有限制。
言論包含2個層次,亦即我腦中有想法,「我可不可以說出來?」和「我說的對不對?」。「可不可以說」著眼的是我們表達的權利,而「說的對不對」著眼的是我們內容適當與否。
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強調的正是「可不可以說」,也就是就言論表達給予最大保障,但是就講述的內容,則就有限制了,所以刑法才會有妨害名譽罪章的規範。
公然侮辱罪規範的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稱讚批評之評價有無適當,因此如果當一個人在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所為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將被認為不當,構成公然侮辱罪。而且很多時候是背地裡罵,但只要是公然,即使被害人沒有親耳聽見,也會構成。又,所謂的侮辱,形式上既可能是言語,也可能是文字圖畫,更可能是姿勢動作,而如果是做出動作,較單純言語更加惡劣,更將構成加重侮辱罪。
誹謗罪規範的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事蹟能否陳述和陳述是否真實,因此如果當一個人意圖將所說的散布予很多人知道,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的事情,將被認為不當,構成誹謗罪。但如果所說的事情與公共利益有關,能證明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時,則不會受到處罰,因此有無盡到「查證義務」就非常重要了!又,善意發表言論時,也同樣不會受到處罰。此外,本罪不同於公然侮辱罪,不以公然狀態為要件,因此如果私底下講給記者聽,而記者當然就有可能寫成新聞,讓更多人知道了,此際就可能被認為是想藉由新聞媒體,散布於眾,構成誹謗罪。
妨害名譽是日常生活極其常見的犯罪,更容易衍生諸多紛爭,因此也更應該謹言慎行。歡迎收聽,也期盼您我一同多講好話,多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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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時間】
台灣時間
*首播:每周五22:00
*重播:每週週六8:00、周日15:00、周一4:00
【收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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