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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新聞 陳瑋 2017/5/24 17:00)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這份解釋由大法官會議許宗力(主席)、蔡烱燉、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詹森林、黃昭元,所完成,黃瑞明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以下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全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全文詳可參司法院官網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