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集,《法律綸語》已先概要介紹什麼是詐騙及常見的類型。今日則將詳細解說詐騙的刑事處罰、出租(借)帳戶給詐騙集團用的幫助犯問題、被害人應如何討回被騙的損失和防範詐騙的方法。
刑法訂有詐欺罪。詐騙原則上將被以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起訴、判刑,而且即使最後沒有騙成功,也會處罰。又,針對「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3種更容易讓人受騙且對社會危害更大的情況,更有第339條之4規定,予以加重處罰。
再者,申辦帳戶容易,實無向人購買、承租或借用之必要。如仍有人需要,也應該要深入了解對方用途和合理性,並可想像的到帳戶有可能遭犯罪集團使用。如果仍選擇交付,而遭詐騙集團利用,將被認為具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被判幫助犯詐欺罪。當然,現在詐騙集團更可惡的是,不只騙錢,還可能會騙人提供帳戶,不知不覺中成為他們的犯罪工具,結果害受騙上當提供帳戶的人被告,因此格外需要小心。
而就被騙的損失,被害人則可依民法第184條,於刑事詐欺案件確定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因為通常是被詐騙集團所騙,詐騙集團至少超過2人以上,故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他們就損害賠償連帶負責。不過,需注意的是,如果只和部分集團成員達成和解或調解時,也需表明不免除其他人應負之責任。
最後,因為詐騙集團成員散布,不一定都在同地方,而且各地程序不一,結果被害人奔波勞累,卻還不一定討得回損失,所以比起事後救濟,事前的防範更為重要,也因此如果覺得資訊可疑或遇到詐騙時,可以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甚至瀏覽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進行線上報案或檢舉。此外,也一定要多方查證、抱持好康不一定有好處的心態和問清楚對方個資,以及在遇到自稱是公務機關而要求匯錢時,請求出具公文甚至撥打相關電話確認。
歡迎收聽,希望幫助大家更進一步了解詐騙的懲罰、救濟和防範,也期盼不要再有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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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陳 瑋共同主持)
【播出時間】
台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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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播:每週週六8:00、周日15:00、周一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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