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為了誰有親權、誰來照顧、另一人如何會面交往和扶養費的分擔,不少父母激烈攻防。即使離婚後,仍不時用子女作為鬥爭工具,甚至打罵子女出氣。
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是離婚的第二層面問題,如何給予最佳利益是基本要求,卻處處見到遺憾!
在上一集,《法律綸語》已先解釋兩願離婚,並就判決離婚,介紹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10項事由。今日則將繼續說明該條第2項所規定之其他情況,以及調解離婚和和解離婚,並就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為各位深入探討。
判決離婚,還有第11項事由,那就是「難以維持婚姻」。
誰能獲准許?必須是想要離婚的人就事由無需負責,或雖需負責,但責任較小或等於另一人。
什麼情況能獲准許?必須是任何人如果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
而關於未成年子女,首要確認的是親權之行使或負擔由誰擔任。由雙方擔任時,誰又是主要照顧者;由一方擔任時,誰又被認為適合。
非主要照顧者和非親權行使負擔者,該怎麼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是第2個要思考的部分。惟需特別注意的是,(1)不得在未成年子女面前批評另一方,影響未成年子女對另一方之觀感 (2)尊重子女的意願。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則是第三個要思考的部分。原則上應由夫妻各自負擔一半,但實際如何,端看彼此協議或法院決定。而且現在也流行分階段調整和扶養到大學畢業。惟需注意的是,不能因為他方還沒支付扶養費,就禁止子女和他方會面交往。
子女應是父母的寶貝!歡迎收聽,希望幫助大家了解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更期盼大家愛護子女,給予他們幸福快樂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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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陳 瑋共同主持)
【播出時間】
台灣時間
*首播:每周五22:00
*重播:每週週六8:00、周日15:00、周一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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