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居高不下的臺灣,要買一棟房屋並不容易,許多人選擇租房居住。只是這看似再平凡不過的事情,卻也經常有糾紛發生。
房屋租賃,亦即「出租人提供房屋,承租人給付金錢」。對出租人而言,除害怕承租人不付租金外,也擔憂租賃契約結束後承租人不願搬離。
因此特別製作專題,就如何讓承租人搬離,從契約怎麼結束、存證信函怎麼寫、證據怎麼準備、起訴狀怎麼製作、開庭怎麼表達和執行怎麼做,分4周為各位詳細解說。
契約的結束,可分「提前終止」和「期滿不續租」等2種情況。即:
1.在提前終止上,出租人會因為什麼情況而有終止權。譬如:承租人積欠租金需達幾個月以上,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到底能不能轉租?什麼是禁止扣押之物?土地法第100條有哪6種規定?
2.在期滿不續租上,出租人是必須等期滿後才立即表示反對承租人繼續租之意思,還是期限屆滿前甚至更早的訂約時就可表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之意思?如果期滿不反對承租人繼續租,會發生什麼結果?
結束後,如承租人就是不願搬離。下一步為何是聲請調解?如仍不行,就需提起訴訟,則此際證據需準備哪幾種?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權和事實及理由又該怎麼寫?
獲得勝訴後,什麼是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狀該怎麼寫?強制執行會經過哪些步驟?到現場執行時,出租人該怎麼準備?
而訴訟加執行,最快要花多久時間,才能讓承租人搬離?有沒有更快的做法?
歡迎收聽!希望幫助大家更了解相關法令和程序,更期盼每個承租人都能遵守法令契約、出租人都能懂得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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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陳 瑋共同主持)
【播出時間】
台灣時間
*首播:每周五22:00
*重播:每週週六8:00、周日15:00、周一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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