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惡了!我能不能向他請求這段期間住的錢?」曾經有出租人憤怒地問。
租賃契約已經結束,承租人卻不願搬離,無論理由為何,都會影響到出租人,他的憤怒自是可以想像,而如何讓承租人搬離,就成了最應該了解的事。
連續4周的解說,激起非常多聽眾的迴響,更有不少人同樣詢問,因此特別製作專題,更進一步探討「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時效、計算方法。
按民法第179條前段:「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既然租賃契約已經結束,承租人自無權繼續使用,也就是說已經沒有合法使用的原因,卻仍繼續使用。正常情況下,應該要給付租金,承租人卻沒有,就好像是賺到一般,節省開支,獲得利益。
只是對出租人而言,卻是損害。而且這樣的情況並不適當,從而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出租人自得有權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求就有時效的問題。既然相當於租金,時效自也同租金,而依民法第126條,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從請求的時點回推,最多也只能請求最近5年的總額。
至於計算上,既然過去是有租賃契約,原則上就會參考該約的租金規定,按月請求相同金額。當然,過去沒有租賃契約,或雖有但不符現實,就需要計算,並因為是住宅用,還是營業用,而有差異。
歡迎收聽!保護自己的方法不只是設法讓承租人搬離,還可以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當然,更期盼租賃契約結束後,彼此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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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陳 瑋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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