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購物網站裡的領帶,花紋精巧,顏色繽紛,想一想自己打的樣子,應該也很適合吧!下單後的幾天,領到寄來的領帶,怎麼好像太細了、太小了,我可以退貨嗎?
科技發達的現在,生活方式也和過去有了很大的不同。不需要見到實物,就能透過手機、網站輕鬆下單。但也正因為沒有見到實物,沒辦法確定合不合適。
而另一方面,在街頭又或者遭遇銷售人員拜訪,經常是很突然的情況下發生,未經深思熟慮,決定恐怕太過草率。
一旦發現不是自己想要的,可不可以退貨?
因此特別製作專題,探討7天鑑賞期適用的交易類型、行使時機、解除契約方式、解除需否理由、解除需否負擔費用和例外不能解除契約的情事,以及預約排除解除權無效。
其實,7天鑑賞期適用上是有限制的喔!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適用上:
- 交易類型必須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 鑑賞期原則上只有7天。
- 解除契約必須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而且當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是可歸責於買家,又或者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列的7點時,則例外不得解除契約。
歡迎收聽!雖然法律賦予7天鑑賞期,但其實更關鍵的還是雙方事前的有沒有好好想一想、有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賣家應該提供品質最好的商品,並讓買家充分了解思考,而買家在決定前也能更謹慎決定,才能更避免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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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陳 瑋共同主持)
【播出時間】
台灣時間
*首播:每周五22:00
*重播:每週週六8:00、周日15:00、周一4:00
【收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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