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喜歡的人,會產生情愫、會想要追求,本是人之常情。但重點是行為,究竟「適不適當」。
有的人可能是站崗盯梢、尾隨跟蹤,也有的人可能是瘋狂打電話、送東西,更有的人只要看到別人靠近自己追求的對象,就會有敵意,而遇到別人勸諫自己,更認為是在搞破壞。
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要防範的正是「不適當的追求行為」。而面對這樣的行為,被害人可向警察機關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也可提出刑事告訴。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如果仍再跟蹤騷擾,被害人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核發保護令後,如果仍違反,則屬犯罪,被害人更可就此提出刑事告訴,保護自己。
《法律綸語》是由梁樹綸律師主持,每周1小時節目。也因此特別製作專題,分3周解說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種類和應被保護的有哪些人,以及書面告誡、保護令和相關刑事處罰。
歡迎收聽!一定要懂得尊重,行為更要合禮有節,也請一定要保護自己,隱忍不能解決問題,勇於報警求救,才能避免更深的傷害!
needs RADIO《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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