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明年1月13日越來越接近,選舉的話題也越來越夯!
選舉,選賢舉能。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喜好與評判標準,但有件事一定要遵守,那就是「不要賄選」。
1. 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2.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且可認為具對價關係。
3.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對象上:有投票權人。
即會成立賄選罪。
當然,什麼行為會被認為是賄選呢?
最耳熟能詳的就是「30元」文宣品界線。除此之外,還有哪些?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會不會有問題?吃選舉便當會不會有問題?也就法務部111年10月19日法檢字第11100210450號函所揭示通常會被認定是賄選、不是賄選之行為一一向大家說明。
而且,除了一般賄選罪外,政黨初選、總統副總統連署階段也同樣不能有賄選行為,否亦會構成「初選賄選罪」和「連署賄選罪」。
《法律綸語》是由梁樹綸律師主持,每周1小時節目。也因此特別製作專題,分5周解說定義和通常被認定是賄選及不是賄選之行為,以及初選賄選罪和連署賄選罪。
歡迎收聽!不要賄選,不要收賄,選出真正賢能的人,才能讓社會更進步、自己的生活更美好!
needs RADIO《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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