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間性騷擾」就一定屬於職場性騷擾嗎?
不!只有下列2種情況才符合:
被害人正在執行職務,亦即性騷擾原則上是發生於被害人純工作時間。
2. 【新增規定,113年3月8日施行】
如果是發生於非工作時間,必須這樣的性騷擾是持續性的。
因此如果是非工作時間偶然發生的性騷擾,自非職場性騷擾,而屬普通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再者,無論是屬於哪一種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想保護自己,都請:
1. 一定要有證據意識,懂得錄音、錄影和事後搜集證據。
2. 一定要去提起救濟,行政上是申訴,刑事上是告訴,民事上是訴訟。
3. 一定要出席調查會議,陳述事件經過,以及自己之痛苦感受,避免因為沒出席,以致最後被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另一方面,如果是調查單位,則需:
1. 調查小組組成上:
(1) 注意有無違反性別比例、迴避及其他規定。
(2) 至少要有1位法律實務專業人士(如律師)參與,以加強對法律、實務運作的了解。
2. 訪談前準備上:
(1) 一定要熟讀法律規定和證據資料。
(2) 一定要排好要問的人順序。
(3) 一定要擬好要問的問題。
3. 判斷順序上:
(1) 是屬於哪一類型性騷擾事件?
(2) 有沒有申訴人所稱行為?
(3) 符不符合合理被害人檢驗原則?
(A) 被害人主觀上有無覺得不舒服?
(B) 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也會有性騷擾之感受?
4. 結果認定上:
同一案涉及數個行為,逐一就各行為有無構成,判斷是否符合要件,並敘明理由,切莫只著重一部分行為,而以該等行為構成,就包裹式認定性騷擾成立,從而忽略其他行為之有無構成。
《法律綸語》是由梁樹綸律師主持,每周1小時節目。繼去年11至12月後,再次製作專題,分5周繼續解說職場性騷擾、被害人保護自己之方法和調查單位應注意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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