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管地上的東西價值是多,還是少,不屬於自己的,都不應該撿。
而如果撿起來,也請馬上交給警察或該場所之管理機關,不應心存僥倖,當成是自己的藏起來或使用。
《法律綸語》是由梁樹綸律師主持,每周1小時節目。也因此特別製作專題,分3周解說侵占遺失物罪、後續行為會否構成其他犯罪和監視器拍得如何清楚,以及如果撿起來,可以怎麼交存、招領、費用、報酬及不得請求之情形和逾期未領之處理。
歡迎收聽!守法很重要,惡即使再小,也都不能做!
needs RADIO《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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