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家電損壞!公司工廠的辦公器具與專業儀器故障!生病而需靠儀器維生的家人生命受到威脅!無預警大停電所造成損害,政府有責任賠償嗎?
近年屢屢停電,而到「全台大停電」級、並長達「數以小時」計,自2016年蔡政府全面執政以來,也達5次,比起過往,這樣次數可謂「新常態」,而最近一次3/3,台電提出「基本電費95折」之賠償方案,但具體往往只酌減幾元電費。
「若根據目前台電對民眾的《台灣電力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很難要求應有賠償!例如依據第19條,不但沒清楚規範台電應付責任、甚至要求消費者自備發電機、補償還只是『基本費』千分之三,這種種並不公平,民眾應請立委去要求行政院消保處儘速檢討」!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翁曉玲直言。
人民對應政府如同「小蝦米對大鯨魚」,面對這種無預警又長時間的大停電所造成的實質傷害,只能硬吞?她說,大眾的權益於法是被保障、應可爭取、並可要求賠償的,她具體指出,《民法》第19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與第2條第2項等,都可作依據。
她斂眉正色直言,若不爭取應有權益,只怕會再讓政府持續以天氣因素、動物亂入等千奇百怪理由卸責,而最終是人民承擔日益頻繁的停電之苦。
法律現場總見「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對於停電影響,舉證談何容易?受害民眾若要提告,是對台電、或經濟部?各又可以依據甚麼法條?歡迎收聽!
※來賓:翁曉玲(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暨 科技法律研究所合聘副教授)
(圖片翻攝自台電影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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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會客室》(陳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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